虐貓者:方尚文
學歷:建國中學、台北大學法律系、中原大學財經法學碩士
住址:台北市內湖路一段437巷4弄5號5樓(租屋處)
台北市文山區仙岩路16巷93號七樓
台北縣永和市福和里10鄰永利路4巷15號2樓 停車位編號 7號
電話:0227975266、0920077689
生日:1978/11/28
(還不到三十歲就禿頭了,報應)
Email: shangwe@seed.net.tw
疑似收養人:mansid1982@hotmail.com (MSN)
↓資料來源
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0jqmaKXrs88J:www.china3588.com/app/club/member.jsp%3FMember_Id%3DP00000464+%22shangwe%22&hl=zh-TW&gl=tw&ct=clnk&cd=6&lr=lang_zh-CN|lang_zh-TW
http://www.china3588.com/app/club/member.jsp?Member_Id=P00000464
這件事情一開始是要從六月二十五日左右開始說起
六月二十五日,代號CATKILLER「貓咪殺手」的網友,
在大陸網站公布十餘張驚悚照片
以我的養貓日記為題
公佈種種炫燿性的虐貓行為
那不過是個兩個多月大的小貓
它強灌貓咪一匙靈使其口吐白沫
用長尾夾夾貓咪耳朵,耳朵受傷潰爛
剪鬍鬚讓貓咪失去平衡
掛欄杆練臂力
重摔貓咪以致喵咪全身性骨折
頭套瓶蓋號稱練肺活量
用橡皮筋將貓咪四肢綑綁以致其血液不流通逐步壞死
並造成小貓咪受傷脫肛情形
更可怕的是它還揚言他家中還有四隻貓
此人還以簡體字發文表示,
「今天早上貓貓又亂尿尿被我修理,
只不過把她砸在地上一下而已就骨折了,
只好扔掉囉,沒拍照片,
各位網民(網友)真是對不住了(對不起),
大家如果喜歡,我以後會多領養一些貓來玩的!」
當時它故意用簡體字
刻意引導網友誤認它是對岸的人
對它無可奈何
甚至當時在貓咪論壇還引起一段
大陸人和台灣人的對罵
(不過現在想起來有可能是方敗類
自己上貓咪論壇來攪和的)
但是由於它照片中的一匙靈和聯合報露了餡
再加上大陸網友幫忙查IP
終於發現這個變態不是在大陸
是貨真價實的在台灣 而且還在內湖
在它知道它的位置曝了光後
卻仍然沒有絲毫的悔意
因為它是個躲在電腦後面的卒仔
想說它躲在電腦後面天皇老子都拿它沒輒
所以更加大肆放話
而被他虐待到很虛弱的貓
最後還提及『受虐貓此時正在內湖區某個垃圾桶裡,
如果網友來得及搞不好還能見牠最後一面…』
要愛貓的貓友們自己去尋找那離天國只有一線之隔的小喵咪
看能不能及時挽救那隻小喵的性命
至今得知
那隻小貓可能已經當天使了
因為有網友在蘋果日報的討論區中留言說
他曾在東吳附近看到類似照片中的小貓
當時看到時已經是虛弱到不行
背脊極度不正常的扭曲、
四肢的皮膚已潰爛、眼神渙散
住戶有拿食物試著讓他進食
但小貓咪完全沒有意願
過了兩三天後小喵咪就回天乏術了
經過貓友的追蹤
一個月後終於找到他的住所(租屋處)
而與媒體間聯絡也到了一定的程度
八月一號
各大報紙還有電視台紛紛開始報導這個事件
貓友們也紛紛的團結起來同聲撻伐這個沒天良的雜碎
然而TVBS爲了搶獨家
居然與虐貓的敗類私下做了協議
希望這個敗類接受他們的獨家訪問
牠們則會幫方搬家以逃避網友
因此8月2日TVBS出現了方敗類的獨家訪問
之前在還沒訪問的敗類的時候
先訪問到敗類的媽媽
他媽的(沒有罵髒話唷)回答
是說這個敗類小時後『可能』有被貓抓過所以懷恨貓
有看到嗎?
是『可能』唷!連他媽都不確定有沒有了
可見這個貓抓事件應該根本就沒有
只是他媽的(沒有罵髒話唷)推託之辭
如果被抓的很嚴重怎麼會用『可能』兩個字
最後是一句請大家原諒它
原諒咧!它怎麼不原諒那些小貓呢?
傍晚方敗類的獨家訪問更是讓我確定這個人一定是精神病患
可以準備送他去精神病院了
不要在放它出來嚇人了
它帶著猥褻的笑容
帶著FBI的黑色鴨舌帽接受沒新聞專業的TVBS的訪問
裝著一付令人作嘔的無辜的樣子
說著
『我真的沒有虐貓的意圖,
可能我出手或管教失當,可能帶給社會大眾很不好觀感,我再一次道歉。』
管教方式失當咧
是他媽的(沒有罵髒話唷)管教方式就是小時候就是餵他喝一匙靈長大的
還是三不五時把它吊在陽台外面練臂力
或者是高興就把它玩到脫肛
(認識方敗類的人小心了
千萬不要讓它坐你的車子唷
車子上可能會有方敗類脫肛後的遺留物唷)
至於將小喵咪四肢綑綁的做法
我想可能是方敗類與其女友的特殊管教僻好吧
可見方是個喜歡SM的變態
其女友也要小心了
有許多數據顯示出有SM傾向的人
家暴的比例也很高呢
如果此次的風波沒有讓它嘗到該有的懲罰
也許之後還會拜讀到方敗類的『我的養女友日記』吧
或者還有第二部『我的養媽媽日記』.....
還說它很愛貓
但是它對貓的大小事一無所知。
記者問它:「牠是公的還母的?」
虐貓犯:「看不出來,我不會看。」
養了兩個月的貓卻不會看它的性別
真不知道他媽的(不是罵髒話)
當初是不是也是兩個月也看不出這個敗類的性別呢?
而這樣的有反社會人格傾向的敗類
在TVBS李四端主播的十點不一樣中
卻成為了一個可憐兒
在李螺絲的嘴中
它成了一個莫名其妙被網友撻伐的一個可憐的高知識份子
而貓友成了暴民
果然是了不起的高薪新聞主播
它不只是『十點』不一樣
這個節目根本就是『完全』不一樣
難怪它都是獨家
因為內容都和其它家不一樣
出了這樣的一個主播
旗下帶領著只會搶獨家不顧道德倫理的記者
真是新聞系之恥
八月三日下午一點
美人晚點名節目有請貓友上節目談這個議題
希望可以藉由這次機會
促進動物保護法的進步
還有讓方敗類交出手中剩餘的貓
它之前是說它把貓『放生『了
(哪是放生根本就是放死)
現在又說交給別人收養了
聽說收養人的e-mail為
mansid1982@hotmail.com
一下說是放生,一下子說送人了
果然是精神方面有疾病
美人晚點名今晚我會全程收看
之後內容再後續補上
最後和認識它或在它週遭的人說一聲
在97年日本酒鬼薔薇事件
那個殺人狂少年被抓了之後
它的母親接受訪問
母親說,他從小時候就愛殺貓殺狗
特別愛把貓的頭折斷
那這個都已經老到禿頭的傢伙
哪天他不以虐殺動物為滿足的時候
在它身旁的你們,小心了
趕快送他去精神療養院吧
以下是貓咪論壇一位有法律專業的網友mediciaaa提供的意見
在此全文收錄,希望大家集思廣益讓人渣得到應得的報應
↓
提供各位法律上的意見
我也是法律系畢業,也是在公司擔任法務,我為法律系出了這種人感到遺憾,
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我建議各位下次可以對施虐者主張相關法條,並請警察和義務律師協助
建議各位愛貓者,下次遇到施虐者拒絕警察進入,
假如已經確定屋內有施虐行為
(一)請向警察主張精神衛生法,施虐者疑似罹患精神疾病(8/3蘋果日報報導應該接受治療),
有傷害行為,或是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讓警察護送施虐者前往就醫。
(二)不然可考慮主張刑法第24條,鑒於屋內可能有走失的寵物,而寵物在法律上為主人的
財產,施虐者假如施虐將構成刑法第354條損毀罪,各位雖然並非走失寵物的所有人,但
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是可以嘗試請求警察強行進
入屋內,另外安置屋內的貓咪。
(三)最好帶律師前往,各地法律扶助會都有義務律師
(三)另外各位在前往失虐者住處前,也可以說服警察,以懷疑屋內有刑法第354條損毀罪犯罪事實,透過檢察官向法院申請搜索票,不過以上這些法律意見都是我個人的推論,警察和法院不一定會接受這些見解,大家可以跟認識的律師多討論,至少這會比目前只能靠動物保護法罰五萬塊來的有效,
(四)長遠來看,還是修法比較有用,施虐者萬一在動物身上得不到滿足,絕對是社會潛在的治安因素,我相信對於對動物施虐者科以更重的刑責,在立法理由上應該沒有問題,但是需要各位不斷向立委和行政院施壓!
參考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
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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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資料查詢區: 8/3蘋果日報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twapple&Loc=TP&showdate=20060803&Sec_ID=5&Art_ID=2792570
農委會:臺北市南海路 37 號‧電話: (02)2381-2991 ‧服務時間: AM8:30~PM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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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貓友收集的方敗類虐貓資料
http://winnie22.no-ip.biz/blog/blog.php?do-showone-tid-1.html
謝謝
回覆刪除我的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