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日 星期一

國民黨在斗六還有另一個許財利

張和平市長小檔案

經歷:斗六市民代表會第二屆代表

   第三、四、五、六屆代表會主席

   中國國民黨第十四屆全國代表

   斗六市黨部委員

   溪洲里保安宮主任委員



http://www.dl.gov.tw/child/index_a.htm





斗六市長貪污判刑10年



〔自由時報記者李靜芳、林國賢/綜合報導〕臺灣雲林縣斗六市長張和平被控貪污案,昨日雲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張和平被判處10年,褫奪公權6年,同案7名被告中,市代廖桂香、莊壽桐分別被判處8年,褫奪公權4年,另5人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張和平表示將提上訴,不過依法他將被停職。



判決書指出,斗六市斗六段198之14號土地,為市民林茂聰父子所有,民國51年間以「斗六市公所將來對受贈地出售賣得價款7成撥付贈與人」之條件約定贈與公所,檢方93年間掌握林茂聰與張和平有將該土地變產後,將取得的7成所得交付1成給張和平的協定(經計算約700萬元價值 ),由張和平向代表會提案。

 


判決書說,張和平以已興建的停3停車場需增建設施,為籌措所需經費1000多萬元為由,向代表會提出變賣該土地案,張和平為求代表會順利通過,以10萬到60萬元不等向主席陳慶興等共7人期約賄賂。


該案昨一審審結宣判,張和平身為斗六市市長,應爭取斗六市民最大利益,卻貪圖個人私益,為收受賄賂而行賄斗六市民代表,嚴重破壞市民代表會監督制衡市公所功能,造成所、會相互勾結,且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惡性非輕,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廖桂香、莊壽桐貪圖小利不顧其等監督市政立場收取賄賂,犯後否認犯行,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陳明章、陳慶興、蔡啟成等人自白犯行,並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行、受賄事實,使檢察官得以查獲其他共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免除其刑;陳俊宏及廖秋貴於偵查中自白,且自動繳交所得財物,依規定減輕其刑,法官認為2人犯罪動機較為單純,依刑法第59條遞減其刑,判處1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


張表示將提出上訴


張和平昨天在獲悉宣判結果後表示,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沒有做的事就沒有做,他問心無愧,也會上訴到底,讓司法還他清白。



9/1/2006 9:42:05 AM





斗六市長貪瀆案 屬下作證遭降調? 張和平否認



〔自由時報記者李靜芳、林國賢/雲林報導〕雲林縣斗六市長張和平被控貪瀆案,法院審理期間卻發生張和平利用職權將證詞不利於他的公所建設課長陳建成降調為民政課員,有人打抱不平向承辦檢察官蔣得龍陳情,檢察官認為張和平並無悔意,將把陳情事證提供法官作為量刑參考,全案10日將進入辯論終結程序。



市長強調無關 當事人噤聲


被降調的陳建成對自己職務調動之事不願表示意見;張和平對此則表示,「司法歸司法,行政歸行政」,他分得很清楚,所謂因官司打壓下屬,是莫須有的指控;他強調,陳的職務調動命令是7月25日,在26日開庭之前,降調與案件根本無關,否則早在93年被起訴時,他即可調動其職務,何必等到官司即將宣判前調整?


檢方指出,張和平於92年間為使代表會通過「停三」興建1、2樓停車場與商場經費,以變產置產方式處理相關議案,向陳明章、陳慶興、蔡啟成、廖秋貴、陳俊宏、廖桂香、莊壽桐等代表行賄共330萬元,以7比6票強行過關,以多重條件交換意圖收取近千萬元回扣,張和平與7名市代共同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張和平遭檢方求處10年有期徒刑,由地方法院審理中。


檢察官蔣得龍表示,陳建成是該案證人,而證詞不利張和平,法院審理期間,陳建成受威脅幾度企圖翻供,卻因證詞與證據效力堅實,不易翻供,陳建成隨即被降調職務,引發不平,寫信投訴,指張和平利用人事權對「敵性證人」施壓。


蔣得龍指出,若陳情內容屬實,顯見被告犯後不知悔改,還意圖策動證人翻供,態度不佳,全案今日將進入審理辯論終結,陳情資料將交由公訴檢察官向法官提出作為參考。


張和平強調,他於3月就職時,即嚴格要求公所同仁積極推動市政,不適任就會撤換,陳建成因負責的西市場整理、絲織工業區休閒廣場等案均未完成,才被調動。



8/10/2006 8:51: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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