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德務滋,除惡務本。」
書經
「除惡不可猶豫,猶豫恐生它變」
王結(1275-1336)
TVBS編導製播黑道持槍恐嚇影帶的行為不僅是個刑事犯罪案件,也是一樁踐踏傳媒倫理、蔑視公民社會的惡行劣跡。台灣社會是否有足夠的意志決心,掌握民氣與契機,動手清裡自己詬病已久的媒體亂象,端視我們如何藉由輿論與行動來施壓,促使相關政府機構、組織社團、民間人士徹查嚴辦此案,並以處理此一案件為起點,進一步整頓台灣媒體結構。
這次TVBS自作孽地製造、惹出的事端可謂集多年來層出不窮的媒體亂象於一身之代表作。台灣新聞媒體罄竹難書之弊害至少有以下四種類型。
首先是造假。包括「腳尾飯」(東森)與「瀝青鴨」(TVBS)在內等違背新聞專業倫理的事例頻繁出現,可見許多新聞從業人員根本沒把閱聽人放在眼裡。既不把閱聽人放在眼裡,難怪會一手包辦整個作業流程地製播黑道持槍恐嚇公眾、挑戰警方的影帶。
再者是偏頗。許多媒體基於其本身的意識型態、利益或主觀好惡而選擇性地視對象不同,或小題大作、渲染誇張,或掩過飾非、轉移焦點。失衡的報導在政治新聞上最是明顯,無庸多言之;而在社會新聞上,類似「恐龍妹」這種具有嚴重歧視意涵的字眼也只不過是最容易舉出的惡例之一。
其三是侵權。許多報導以「知的權利」、「言論自由」為名而刺探、曝露個人隱私,置狗仔的價值於人類的價值之上。近年來此種作風日益熾烈,顯然,璩美鳳光碟案未能帶來殺雞儆猴的作用。侵犯隱私權僅是媒體記者恣意踐踏公民人格權的一種型態。司法未審而媒體先判式的報導評論如「舔耳案」不僅嚴重誤導公眾視聽,更是對無辜當事人進行人格謀殺與身心迫害的工具。媒體記者甚至狂妄到以採訪的名義在法院、機場或私人家門口堵人,妨礙他人在公共場所的行動自由。警方憚於「妨礙言論自由」的指控而置之不管固難辭其咎,但媒體記者與管理階層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自由於不顧的心態更是公民社會所應譴責、糾正者。媒體種種侵犯人權之行為早已遠超過吊銷其言論自由執照的尺度。缺乏對人權的尊重,當然無視於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當然可以跟黑道一起來恐嚇公眾與政府。
最後是濫權。這與其侵權作為是一體之兩面。媒體因其政治社會功能而受憲法保障,然而許多媒體不僅視侵犯他人權益為當然,亦在其編採作業上嚴重偏離其職責。許多公共議題在媒體報導中被扭曲、邊緣化、甚至徹底消失。類似樂生案這種幾年前就該好好討論的議題,哪家電視台曾做過深入報導、邀請各方專家代表進行研討辯論?沒有嘛!樂生案之所以走入眼前的僵局,其背後的結構性因素之一正在於媒體喪失其作為資訊傳播與溝通共議平台的作用。而在擠掉公共事務議題後所空出的版面上,媒體往往為了收視率而填入迎合人性黑暗面的煽色腥,即使偶因受公眾譴責而稍事收斂,但只要風頭一過,旋即故態復萌。傳媒平日即習於利用人性弱點的新聞路線,而一旦危機事件出現,哪怕其實只是一點點風吹草動,媒體動輒一再大加渲染而製造集體恐慌,藉以提高收視率。論者早已指出,SARS之對台灣所造成的重大衝擊,媒體絕對難辭其咎。慣於將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利無限膨脹的結果之一,就是像TVBS這樣目無法紀、為所欲為。
以上弊病經年累月地頻繁出現,幾乎已成「常態」,足見問題出在媒體結構,而不只是幾個人,也不是一家公司的內部治理問題而已。此媒體結構與媒體文化是台灣許多政治社會問題的禍根。徹底整頓這個結構,方能有效抑遏媒體亂象。這是一個大工程,而且會招致既得利益者的反撲。公民社會必須掌握改革契機,斷然拿情節嚴重者開刀,展現決心。面對TVBS這次的案件,我們應該跨出第一步,啟動徹底改革、大破大立的程序。
我們不能遲疑。當一個電視台竟膽敢恐嚇公眾、挑戰公權力,公民社會與國家機關若輕輕放過,等於自己示弱繳械,等於自行宣示:是的,我們就是爛好人、好唬弄、好欺負。
這是一個指標性案件。我們處理的方式將成為日後的標準。其他的媒體正在看,自己將來會為這類案件付出多大的代價。只要厚顏失格的案子不被嚴懲,甚至還能為媒體帶來可觀收益,食髓知味或競相效尤的行為就不會消失。像NCC那樣罰款兩百萬、更換總經理的處置方式嚇得了誰?兩百萬才等於電視台熱門時段的幾秒鐘廣告費?!而撤職的總經理隨時可以毫無悔意地轉換陣地、東山再起!像這樣不痛不癢的處理就是一種表態、一種姑息養奸的處理方式。
從過去的經驗,也從這次TVBS的對應態度,我們可以清楚預見,縱放這個案件後,媒體亂象將會更嚴重。而既然這些媒體多年來失職妄為、無視勸誡、變本加厲,我們不得不說:犯錯者道歉與被原諒的時機已過。 若不嚴懲重罰,我們只好等著媒體病態繼續惡化、等著更嚴重的事件發生、等著問題更難解決。近日來,眾多賢達已指出許多短期可行的改革方向與方案。以下試歸納列舉三項必要措施。
第一步是迫使TVBS關台。它過去的紀錄加上這次的案件,足以使主管機關依據廣電法第21、45條廢止其許可。而主管機關與檢調更應深入調查,查明該電視台備受質疑的資金來源是否實質上違法。在TVBS關台前,請閱聽人與消費者以拒看、拒買方式持續施壓。TVBS 素質較佳的新聞工作者,你們趕快離開吧,別家電視台會搶著聘請你們的。
第二步是解散NCC。目前NCC之組織方式既早已由大法官會議宣告為違憲,而該機構委員在大法官會議網開一面而給予的緩衝過渡期間又未能妥切處理TVBS案。違憲且無法有效執行其職能的NCC應速解散,由政府重新聘任委員組成合憲合法之委員會。NCC現任委員既多來自學界,則應速返學術機構,不宜因戀棧或因對任何個人或政黨之承諾,而聽任自己僅存的名聲尊嚴陪葬於斯。
第三步是改變目前有線電視收費標準,終止包裹式的訂購契約方式,降低基本收費金額,除無線、公共、公益頻道外之基本頻道,其它頻道之收視契約改為選購(而廣告主也可以因此有更精確可信的數據來決定其委播對象)。政府與國會應該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與維持公平交易的市場原則為念,修訂相關法令。當各電視台不再吃大鍋飯,不復能混水摸魚,就只好面對真正的市場競爭,提高品質。這樣一來,媒體也難以再用討好少數基本收視群的方式來激化政治對立。
對惡質媒體展開凌厲、持續、徹底整頓的時機已到,就是現在。如果錯過,我們必將後悔。
第21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第45條: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廣播或電視執照:
一、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規定者。
五、被處分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或廣告者。
六、一年以內已受定期停播處分二次,再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新聞局得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先予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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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
與媒體對抗
南方快報《媒體修理站》
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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